9月22日,沈阳房地产市场再迎重磅消息!
多个消息来源称,沈阳国税局对增值税免征年限调整做出补充解读,9月6日(含)之前已经发生实际交易行为的,执行原税收政策。
详细信息请看下图:
对于在2020年9月6日前(含9月6日)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,但因客观原因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,符合下列情形的,执行原税收政策。
一、 2020年9月6日(含9月6日)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定金、部分或全部房款(不含现金支付)。
符合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(合10月31日)凭下列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申报。
1、房地产买卖合同;
2、银行、支付宝、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;
3、未在2020年9月6日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说明及佐证材料。
纳税人对上述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做出书面承诺。
二、对于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,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2020年9月6日(含9月6日)之前的,执行原税收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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